現將《云南省公辦高等學校債務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教育廳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公辦高等學校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云南省公辦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公辦高?!保﹤鶆展芾?,規范“借、用、管、還”行為,防范化解公辦高校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17〕60號),結合云南省公辦高校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公辦高校債務是指公辦高校依法依規向國內金融機構舉借的商業貸款、向政策性銀行舉借的政策性貸款、外債轉貸債務、省人民政府發行的公辦高校建設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專項債券以及向各類實體借入的款項等由學校使用和歸還的債務。 第三條 公辦高校債務管理按照“誰舉債,誰償還,誰負責”的原則,舉債高校作為責任主體,承擔償債責任。公辦高校的校(院)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學校債務舉借、管理、償還和風險防控負有第一責任。 第四條 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全省公辦高校債務進行總體監管,做好公辦高校債務統計、審核、風險評估和預警等工作。公辦高校的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公辦高校債務日常監管工作。州市人民政府是所屬公辦高校債務的監管主體,做好所屬公辦高校債務統計、審核、風險評估和預警等工作,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條 公辦高校應當將債務收支情況納入學校全口徑預算管理。 第二章 債務舉借 第六條 公辦高校要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完善決策程序,科學論證舉借債務項目的必要性和額度,嚴格審查籌資渠道、償債來源和還款計劃,舉借債務應當通過學校最高決策機構研究決定。 第七條 公辦高校債務實行限額管理,各學校的債務規模由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統一核定和管理。原則上,全省公辦高校債務規模額度維持現有存量。公辦高校新上項目必須確保資金籌措到位,不得出現拖欠工程款、設備款的情況。 第八條 公辦高校債務舉借采取分類處置的方式,省人民政府發行的公辦高校建設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專項債券、外債轉貸債務按照現行有關規定管理。 第九條 公辦高校新增債務實行貸前審計機制。由省教育廳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申請新增債務的公辦高校進行專項審計。凡是在原有規模之外新增債務的公辦高校必須通過專項審計,借新還舊債務由省教育廳視情況抽查審計。公辦高校在通過貸前審計后,應將擬舉借債務情況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條 公辦高校在存量債務額度內借新還舊貸款的,省屬高校由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批,省教育廳所屬高校完成校內決策程序后,形成專項請示報送省教育廳,省屬其他部門高校還應當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州市屬高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章 債務資金使用 第十一條 公辦高校舉借的債務資金,要按照??顚S迷瓌t,主要用于支持學校發展的建設項目,不得為地方政府建設項目融資,借新還舊債務專項用于償還當年到期債務,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和國家明確禁止的項目。 第十二條 公辦高校債務資金的使用必須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程序,通過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債務償還 第十三條 公辦高校要按照債務協議約定,及時落實償債資金,并按時償還債務本息。債務償還資金主要來源有: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可用于償還債務的資金。不得使用包括生均經費和專項資金(化債專項資金和政府貼息項目除外)等財政資金償還債務本息。公辦高校按照債務協議約定將償還債務本息所需資金足額納入年初預算,教育專戶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高校自有資金優先用于償還債務本息。 第十四條 公辦高校的資產處置收入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并優先用于償還學校債務。存量債務較高的學校要充分盤活學校的各類資產,經營性資產產生的收益優先用于償還學校債務;在保障教育教學和科研工作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學校的收入優先用于償還債務。 第十五條 公辦高校要加強專項債券項目運營和收入管理,按要求將用于償還專項債券的項目收入及時繳入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確保專項債券還本付息。 第五章 風險防控 第十六條 公辦高校應當建立債務風險防控機制,全面評估債務風險狀況,制定切實有效的風險防范化解措施,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合理安排調度資金,避免因準備不足、資金周轉困難而出現延期還款情況,有效控制債務風險。 第十七條 公辦高校應當每月將債務增減變動情況報送省教育廳,并做好各類債務系統填報工作,每年3月15日前向省教育廳報送上年債務收支、償還和管理情況以及學校財務報表。省教育廳以學校的生均債務余額、資產負債率、債務占年度總收入比率等作為主要指標,對全省公辦高校債務定期開展監測,對學校的合理負債規模進行研判,對超過合理負債規模的學校進行風險預警。債務風險較高的學校不得新增債務,應當制定債務風險處置方案,明確期限將債務風險降到可控范圍。對發生債務風險且不積極償還的高校,財政部門可扣減學校專戶管理的教育收費,用于償還債務。對超過合理負債規模的學校,不得申請額外增加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 第十八條 公辦高校要處理好事業發展與實際財務承受能力的關系,提升內涵質量發展水平,從嚴控制基本建設規模,視輕重緩急分期申報啟動實施建設項目,新啟動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落實資金來源,避免因拖欠賬款等情況而形成新增債務。 第十九條 公辦高校要落實過“緊日子”的要求,厲行勤儉節約,進一步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合理安排校內各項預算收支,嚴格控制人員經費支出,努力降低不必要的辦學成本,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公辦高校依法依規向國內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融資,不得舉借除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貸款之外的社會融資,嚴禁利用學校國有資產進行擔保、抵押貸款以及收費權質押貸款,不得為包括校辦企業和附屬單位在內的任何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辦高校要建立債務內部監管機制,充分發揮校內審計和紀檢部門的監督作用,對債務資金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監督,對債務資金使用效益低的部門或個人應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不定期對各高校債務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監督,建立學校債務管控與辦學資源配置和資金分配相掛鉤的機制。公辦高校的債務管理情況納入各學校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作為重點考核內容之一。 第二十三條 審計部門不定期對各高校債務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并納入學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 第二十四條 在債務管理方面出現違規舉債,截留、擠占、挪用、閑置債務資金等行為的高校,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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